老萧杂说|对珠海驾车撞人凶犯不能止于标签化
11/14/2024
珠海驾车撞人事件,对大众心理产生巨大冲击。
舆论场如潮声讨凶犯为“禽兽”“恶魔”,不只是对死伤群体的同情,自觉或不自觉的“代入感”,从某种程度上折射出焦虑的社会情绪。
对于这类犯罪人,著名学者迈克尔·赫·斯通称之为 “和平时期邪恶” 的代表——“他们对自己的同胞毫无情感,只剩下无法形容的残忍和伤害,以及让我们震惊的邪恶。”
可以揣测的是,对于行凶人烦某而言,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后,面对终将到来、毫无悬念的极刑,大抵比起默默忍受至老死,似乎更有存在感。
由此便提出一个命题:在制造惨绝人寰的撞人事件之前,凶犯烦某到底是一种怎样的个体存在?
对此公众是急于知晓的。
网上出现樊某“假离婚受骗说”、“司法裁判不公说”等传闻,试图为其无差别杀人报复社会,找到一个说得过去的原因。
当然即便假说成立,也绝不意味可驾车撞人。
究竟是哪些因素,为其个人极端暴力行为埋下了伏笔?
在社会学上意义上,珠海驾车撞人案已不是单纯的社会治安问题或孤立的犯罪现象,它在更深层的意义上折射出,在今天的社会心理版图上,出现了一个呈畸形走势的暴戾心理。
这一次非常不愿意看到,舆论鼎沸数日、街谈巷议一番之后,随着对烦某的一纸宣判,事件成为过去式而归于平静,而烦某最终成为一个标签化、模糊化、概念化存在。
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心理成因是多层次的,犯罪产生的基本因素是社会环境,决定性因素也是社会环境。
个体原因对犯罪的产生也有影响,只不过是在社会因素基础上产生的影响。
从微观社会个体到宏观社会结构的互动过程来看,烦某实施个人极端暴力犯罪,必定是因为其中某个或几个环节出现了问题。
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心理成因,表面上无规律可循,实质上通过抽丝剥茧的细致分析,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动机的确立是可以被捕捉到的。
还原一个真实的烦某,破解其犯罪心理结构,将微观层面的个案纳入宏观社会的治理视野,从源头上降低同类事件发生概率,意义自不待言。
极端个案并不能直接反映一个地方的治安状况和文明程度,但是如何对待极端个案,则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社会治理的水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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